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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原标题:光线传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光线传媒(300251):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证券代码:30025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三年八月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自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

公司于 2022年 3月 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A股普通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 2022年 10月 14日披露《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已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9,727,575股,最高成交价为 8.3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6.7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49,988,763.60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9,727,575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7%。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28元/股。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个月。

七、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 1 特别提示..................................................................... 2 目 录...................................................................... 5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 12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 15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0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2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24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26 第十四章 附则 ............................................................. 2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具有如下含义:

光线传媒、公司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满足获益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获得公 司 A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满足获益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 理登记至其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理登记所需满足的 获益条件
归属日 满足获益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近几年,受接连不断的各种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影视行业度过了较长时间的寒冬期,而公司依托多年以来的踏实耕耘、稳健经营,得以保障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今年以来,电影市场恢复势头迅猛,为行业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也为公司的加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此背景下,为更好的抓住时机,大力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并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前期自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

公司于 2022年 3月 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A股普通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 2022年 10月 14日披露《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已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9,727,575股,最高成交价为 8.3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6.7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49,988,763.6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9,727,575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7%。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股) 占授予总量 的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1 李晓萍 董事、副总经理 15,782,060 80.00% 0.54%
2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27人) 3,945,515 20.00% 0.13%  
合计 19,727,575 100.00% 0.67%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晓萍女士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之一,全面负责公司日常业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在公司的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执行、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其获授的权益数量与其职责和价值贡献相匹配,是必要且合理的。本激励计划份额的分配安排有助于提升核心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积极性,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公司未来业绩的提升。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情形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28元。即,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2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56元的 50%,为每股4.28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48元的 50%,为每股 4.24元。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考核期 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A)   净利润(B)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 考核期 2023年 12.00亿元 9.60亿元 4.00亿元 3.20亿元
第二个 考核期 2024年 15.60亿元 12.48亿元 5.20亿元 4.16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A) A≥Am 100%
  An≤A<Am 80%
  A<An 0%
净利润(B) B≥Bm 100%
  Bn≤B<Bm 80%
  B<Bn 0%

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的规则 当出现A≥Am或B≥Bm时,X=100%;当出现A<An 且B<Bn时,X=0%;当出现其它组合分布时, X=80%。
注:1. 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 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因公司业绩考核导致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考核年度为 2023年-2024年,根据各考核年度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及以上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0%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因个人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0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P ×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为配0 1 2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三)缩股
Q=Q ×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0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四)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派息或者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0
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0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 ×(P+P ×n)/[P ×(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为配0 1 2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 ÷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0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0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或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此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获授权益考虑归属后限售条款,应扣除未来权益归属后限售因素影响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 2023年 8月 17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日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8.64元/股(2023年 8月 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年、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52.69%、47.54%(对应有效期的公司股价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年期、2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57%、1.33%(分别采用公司近 1年、2年的平均股息率)。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归属后限售因素影响参照
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8.64元/股(2023年 8月 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4年(加权平均限售期);
(三)历史波动率:45.97%(对应有效期的公司股价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4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78%(采用公司近 4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 2023年 9月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9,727,575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万元) 2023年 (万元) 2024年 (万元) 2025年 (万元)
4,940.44 1,227.98 2,874.79 837.67
注:1. 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的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项;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导致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情节严重,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损失予以追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四)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 公司控制权变更;
2. 公司合并、分立。

(三)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职务变更
1. 激励对象的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 激励对象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导致职务变更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3. 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1. 激励对象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三)退休
1. 激励对象退休,但接受公司(含子公司)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 激励对象退休,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者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 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 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身故
1. 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相应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 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有关规定明确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自相关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 60日内,若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