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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30001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亿纬锂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亿纬锂能(30001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41、42层、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2405、2403、31DE、42F、41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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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纬锂能”)之委托,担任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三、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问题及会计、审计、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 2001年 12月 24日成立的惠州亿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07年 10月 30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07号)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9]123号)同意,公司于 2009年 10月 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亿纬锂能”,股票代码“300014”。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目前持有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年 9月 1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300734122111K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8号,法定代表人为刘金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572.1497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营业期限为长期。

2.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逐项核查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8.3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二)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8.2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四)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包括以下范围:在公司履职满一年以上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任职十五年以上的员工;历年总经理(总裁)特别将、提名奖及明星员工奖项的获得者;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一项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8.7条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二项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8.7条第(五)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关于持股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一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8.8条第(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

(十)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8.5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表决通过了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的相关规定。

2. 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的相关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3年 10月 18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8.6条的相关规定。

4. 公司监事会于 2023年 10月 18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议案,认为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8.6条的相关规定。

5.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8.8条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和《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
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
根据《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构成关联关系,但其自愿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其保持独立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近亲属。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且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如有),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董事、监事均将回避表决。

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存续期内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各自独立运行,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存续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已存续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已存续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邬克强


黄 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