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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鲁信01 (175610):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1鲁信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原标题:21鲁信01 :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1鲁信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1鲁信01 (175610):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1鲁信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175610.SH 债券简称:21鲁信01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21鲁信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根据《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发行的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75610.SH,简称“21鲁信01”)期限为5年,附在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本期债券发行时的票面利率为3.8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三年内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三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当前的票面利率为3.85%。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已进行回售登记的投资者可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8日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办理撤销回售撤销业务。

5、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21鲁信 01”债券。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7、回售申报日:2023年 12月 12日至 2023年 12月 18日。

8、本次利率调整:发行人本次选择下调55个基点,票面利率调整为3.30%。

9、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10、转售安排: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售债券的转售,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

本公司现将关于“21鲁信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1鲁信01”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1鲁信01
3、债券代码:175610.SH
4、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时票面年利率为3.85%,附第3年末发行人利率调整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人民币15.00亿元,当前余额人民币15.00亿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100元。

7、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21年1月7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2年至2026年每年的1月7日。若投资者在存续期的第三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4年每年的1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7年1月7日:若投资者在第三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1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对于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对于本期债券,发行人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二、“21鲁信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8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1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已进行回售登记的投资者可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8日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办理撤销回售撤销业务。

7、回售债券兑付日:2024年1月8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售债券的转售,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1月8日
2、回售债券享有2023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期间利息,利率为3.85%。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21鲁信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5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21鲁信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21鲁信01”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少飞
电话:0531-51757722
传真:0531-86942770

2、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浩宇、杨绍康、张盟
联系电话:021-38677394
传真:021-3867719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戴越
联系电话:021-68606298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