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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农商银行新村路支行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2023年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南金监罚决字〔2023〕7号,母登刚(时任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新村路支行总经理,简称:四川阆中农商银行),其对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对母登刚时任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新村路支行总经理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罚款7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

四川阆中农商银行新村路支行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