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002261):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 金融资讯
- 2024-01-22
- 3944
原标题:拓维信息: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维信息”)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与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部分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项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将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变更以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维信息”)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与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 亿伍仟叁佰捌拾伍万伍仟壹佰柒拾肆元 整。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 亿伍仟叁佰叁拾叁万陆仟壹佰柒拾肆元 整。 | |||||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李新宇、宋 鹰、上海锡泉投资有限公司、张忠革、 姚武超、范金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时,上述发起人以持有湖南拓 维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股权所相对应的公 司权益按照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 份。 |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 份数等情况如下: 发行 认购股份 持股比 出资 人名 出资时间 称或 数(股) 例 方式 姓名 净资 李新 8,782,806 32.03% 产折 2001.5.31 宇 股 8,500,374 宋鹰 31.00% 净资 2001.5.31 | |||||
发行 人名 称或 姓名 | 认购股份 数(股) | 持股比 例 | 出资 方式 | 出资时间 | ||
李新 宇 | 8,782,806 | 32.03% | 净资 产折 股 | 2001.5.31 | ||
宋鹰 | 8,500,374 | 31.00% | 净资 | 2001.5.31 |
产折 股 | |||||||
上海 锡泉 投资 有限 公司 | 8,226,168 | 30.00% | 净资 产折 股 | 2001.5.31 | |||
张忠 革 | 1,110,533 | 4.05% | 净资 产折 股 | 2001.5.31 | |||
姚武 超 | 400,340 | 1.46% | 净资 产折 股 | 2001.5.31 | |||
范金 鹏 | 400,340 | 1.46% | 净资 产折 股 | 2001.5.31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壹拾贰亿伍 仟叁佰捌拾伍万伍仟壹佰柒拾肆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壹拾贰亿伍仟叁佰捌拾 伍万伍仟壹佰柒拾肆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壹拾贰亿伍 仟叁佰叁拾叁万陆仟壹佰柒拾肆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壹拾贰亿伍仟叁佰叁拾 叁万陆仟壹佰柒拾肆股。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职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职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 |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 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 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亦必须符合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独立性指引。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独立董事亦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独立性指引。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员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员。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公司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审 |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 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 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 保独立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 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 司法》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 外,还保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 司法》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 外,还保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了具有 《公司法》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了具有 《公司法》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
自然人达成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或与关 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除第(五)项职 权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借贷、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 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借贷、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 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其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订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新增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 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 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 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 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 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
新增 | 第一百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 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
该项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将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变更以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